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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7125-3_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_103年2月5日總統府公佈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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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由:檢送總統府103年2月5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7801號
     公布將「食品衛生管理法」名稱修正為「食品安全衛
     生管理法」;並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、第四十九條之
     一、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;修正第
     三條、第四條、第六條至第八條、第十六條、第二十
     一條、第二十二條、第二十四條、第二十五條、第三
     十條、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七條、第三十八條、第四
     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、第四十七條、第四十八條、第
     四十九條、第五十條、第五十二條、第五十六條及第
     六十條條文(如附加檔案),請 查照。
說明:
    一.資料來源:總統府官網
    二.第六十條
      本法除第三十條申報制度與第三十三條保證金收取
      規定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(註:製造廠商或國
      內負責廠商名稱、電話號碼及地址)、第二十六條、
      第二十七條,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,自公布日施行。
    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(註:食品添加物名稱;混
      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,以功能性命名者,應分別
      標明添加物名稱)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
      施行。
      本法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
      第三項(註: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
      件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,其輸入業者應依第九條第
      二項所定辦法,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供應來源及
      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),自公布後一年施行。
    三.第二十一條
    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前,第
      二項(註: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中央主
      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,並查驗登記發給許可文
      件,不得供作食品原料)未辦理查驗登記之基因改造
      食品原料,應於公布後二年內完成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