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載附件:貿服字1027030237號函.pdf

說明:
     一、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3年1月2日貿服字第1027
          030237號函辦理。
     二、根據2013年6月l日生效之「歐盟第1129/2011號
         法規」(Regulation EU Nol129/2011,修訂第
         1333/2008號法規)規定略以:
         (一)經過歐盟授權並列入附件二(AnnexII:Unionlis
             Of food additives approved for usein foods and
             conditions of use)之食品添加物,得於特定條件
             下使用。
         (二)得使用食品添加物之食品共分為乳製品、油
             脂和脂肪液、食用冰、水果及蔬菜、糖果、
             穀物和穀類食品飲料…等19大類。
         (三)前開第6類第6.2.2項澱粉(Starches),僅准使
             用E220-228添加物,未准使用E202(Potassium
             Sorbate,已二烯酸鉀)。
    三、綜上所敘,我廠商出口珍味粉圓至歐盟時,如遭
        當地海關視為上述(三)之?品予以擋關時,可先
        提供相關資訊或文件證明該珍味粉圓唯一用途為
        第14.1.4項「調製飲品」(flavored drinks),
        則E202即屬附件二准用添加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