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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請衛生貴署修訂食品衛生管理法17條規定

建請衛生署修訂食品衛生管理法17條規定,增列標示製造廠商名稱、電話號碼、地址及商品原產地;輸入者,並應註明進口商名稱、電話號碼及地址,用以保障國內消費者之安全與健康(如說明)。 ... 詳細內容

發佈時間 : 2006/4/21 下午 05:45:41